当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如何补正材料。如果法院没有提供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上级法院申诉
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交申诉材料,请求审查下级法院的决定。
向法院内部监督部门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调查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合法。
提出控告和检举
如果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有不当行为,可以向法院内部或外部的监察机构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而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立案,控诉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议
向发布该项裁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若对于复议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寻求核准。
申请立案监督
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提起自诉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处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在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总结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包括向上级法院申诉、向法院内部监督部门提出监督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提起自诉。每种途径都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