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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错误裁定致1400万债权消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钟某与蔡某原系合伙生意人,散伙后因债务纠纷引发诉讼。2022年9月核算显示,蔡某欠钟某1600余万元。

但是,在两年之后的2024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下了裁定,裁定结果是两人在债务相抵之后,蔡某只欠钟某200余万,钟某质疑法院“以执代审”,申请复议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7日,钦州市中院撤销了这个裁定,并发回重审。

案情回顾:九年纠纷反复拉锯

钟某与蔡某于2014年散伙后,因股权、债权债务等问题产生诉讼。针对蔡某的执行生效判决早在2015年即已生效,却一直未得到执行。直至2022年4月,经钟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该案才恢复执行。

2022年8月17日,钦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钟某与蔡某双方互负债务,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并案执行。

2022年9月2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债务核算结果通知书,截至当日,蔡某欠钟某2856万余元,钟某欠蔡某1286万余元,核算结果为蔡某还应支付钟某1600余万元。

原本,按照该结果作出执行裁定,明确蔡某还应支付钟某1600余万元即可,但事情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机。

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案件债务核算表

争议:欠款额从1600万到200万

当这张债务核算表出来后,法院并未下达执行裁定。直至两年后的2024年12月21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才作出(2024)桂07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蔡某两案的执行标的额相互抵销,两案债务相抵后,被执行人蔡某尚应给付钟某200万元。

在“本院认为”部分,裁定书中载明:钟某与蔡某之间的互负债务时间点可追溯至2011年12月31日,钟某及企业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主张以申请抵销时作为互负债务的抵销时间点,这与双方约定及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违背,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从1600余万元到200万元,钟某认为,钦南区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违背客观事实,属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债务计算与抵销。同时,经办法官完全否定了此前由该院自身作出的执行案件债务核算通知书等文件,这属于“以执代审”。

图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桂07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

终审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钟某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事情未能查清且审查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2025年6月27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7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此次裁定也许为这起纠纷带来新转机。(记者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于晓荷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件为:1.当事人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属于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为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而非以成立在先的判决为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从保护生效判决“既判力”角度,还是从遵守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规定角度,都应当重新审查是否应当适用法定抵销权及行使抵销权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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