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下午2点42分,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河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发生侧翻,护栏也被大片撞倒。

民警们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有一右转车辆的出现,但现场并未找到该车辆和车主。
随后民警联系该车辆车主赵某,经询问,小型客车驾驶人赵某说:“他当时行驶至巴彦塔拉大街与一中西路交叉口,准备向西右转时,突然遇到小型客车驾驶人王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直行至此。”赵某表示,当时觉得自己没碰到其他车,跟自己没关系,就驾车驶离现场了。
王某心有余悸地说:“事发时我正常直行,突然有辆车从交叉口驶出右转,我为了躲他往左打方向,于是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那辆车开走了。”王某向左侧躲避右转车辆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小客车驾驶人袁某发生了碰撞,导致袁某的车侧翻,将道路中心护栏撞坏,袁某也因此受伤。
经认定,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事故当事人赵某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袁某无责任。
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