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平安锡市发布消息:
近日,一辆从外地开往锡林浩特市的出租车刚进入市区,便径直来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巴彦查干派出所。司机向民警报案,称车上一女子遭邻座男子猥亵。民警立即依法将车内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查,该女子与违法行为人满某某共同在出租车后排落座。行驶途中,满某某趁该女子熟睡之际对其实施猥亵。 该女子发现后,通过手机编辑文字并悄悄递给出租车司机进行求助。司机见状瞬间“秒懂”,抵达锡林浩特市后,第一时间将车开往市区最近的派出所报警。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满某某对其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满某某(男,48岁)已被锡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前报道:
“我旁边这老头摸我刚刚,就我醒来那会,我想去派出所,这附近有吗?”7月11日下午,行驶中的司机收到了后排乘客程女士的求助短信。
程女士是一名律师,她称,自己当天搭乘顺风车时遭遇猥亵,同行男子趁她睡觉时摸她大腿根部和内侧。随后,她通过手机备忘录写下求助内容,提示司机开车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又学到了一招”“学习视频机智应对,勇敢反击”“不愧是法学生,如果大家都不忍气吞声,受害者也会大大减少,为司机点赞。”
7月13日,当事人程女士告诉记者,涉事男子46岁,当天到派出所后,双方都做了笔录,涉事男子自认并详细供述了猥亵行为。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派出所证实,警方已查明7月11日14时许,涉事男子在出租车上对受害者进行猥亵,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以猥亵行政拘留十日。

涉事男子被控制 图据受访者
拼车遭猥亵
女律师写备忘录提示司机开到派出所
当地警方:以猥亵行政拘留十日
程女士回忆,7月11日当天,她先乘坐河北到内蒙古多伦的顺风车,坐在车后排左边位置,猥亵她的男子坐在她的右边。“他首先和我搭话,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是律师。然后他问我,他被拖欠工资的事情,我也给他讲了应该怎么办。后来,他问我要去哪,我当时正在和从内蒙古多伦到锡林浩特的司机联系,涉事男子也说他要去锡林浩特,我就帮他问了还有没有座位。”
程女士说,两人共同到达多伦后,一起坐上了前往锡林浩特的另一辆出租车。当时车上已经有两名乘客,副驾坐着一个女士,后排右侧坐着一个小姑娘。坐上20分钟左右,涉事男子开始有意无意和她有肢体接触,“比如故意把腿岔开,左手搭在自己的左腿上,在行车过程中触碰我的右腿,蹭我的胳膊。”
中途,程女士曾睡过一会儿,但很快就惊醒,感觉有人在碰自己。“我把腿上的包拿起来,发现他的左手在摸我的右腿根部。他很快把手伸回去,我当时也不敢说什么,怕他万一有凶器。几分钟后,我开始思考自己是不是被猥亵了,应该怎么处理,就开始查法条。”
程女士称,当时她觉得可能有加重情节,因为出租车等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在这种特殊公共空间,车辆行驶在路上无法开门逃跑,利用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环境,“对方可能还以为我在默许或是不在意,从而继续猥亵行为。”
程女士发布的聊天记录显示,意识到遭遇猥亵后,她曾询问同车女乘客是否遭遇同样猥亵行为。“当时涉事男子坐在我们中间,后座同排女孩看着岁数不大,20岁左右,又穿着超短裙,我就想问她有没有遭遇同样的事情,如果有的话,刚好我去派出所可以带上她一起。”
随后,她将写有求助内容的备忘录递给司机看,“一开始他有点呆住了,然后我拍了拍他的肩膀,问先送我行不行。他说好。”在顺风车司机的帮助下,涉事男子被送到了派出所。

备忘录救助 图据受访者
13日,记者从巴彦查干派出所证实,警方已将涉事男子行政拘留,并处以行政处罚。程女士最新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25年7月11日14时许,涉事男子在出租车上对受害者大腿内侧进行猥亵,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以猥亵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据受访者
公共交通上遭遇猥亵行为该怎么办?
专家建议,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屡教不改的猥亵者公开曝光
遭遇猥亵行为时,受害人该如何维权?程女士称,她的视频发布后,一度受到了网络暴力,有人对她进行人身攻击,质疑她的外貌和穿着或是开一些低俗的玩笑:“当天我戴了一个鸭舌帽,上身穿纯棉的T恤,下身是长裤,我还以为这样的穿搭不会引起任何争论,但还是会有人攻击我,还有的人说穿成这样有什么好摸的。”
作为一名律师,程女士认为,遇到此类情况,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采取行动。因为猥亵行为事发突然,“车上没有录音,也没有拍到视频,很难有相应证据,报案后建议向警方如实还原当时的情况。”程女士称,司机协助她将涉事男子送到派出所后,“对方承认了,并详细和警方描述还原了自己当时的行为和动作。”
据法制日报报道,多位来自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曾在公交车或地铁上遭遇猥亵或疑似遭遇猥亵。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接受采访时介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很多人在遭遇猥亵时,完全想不到要收集证据或直接抓住猥亵人报警,只有一部分人选择当场报警并将其绳之以法。在谢澍看来,这也是公共交通上猥亵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谢澍认为,有些受害人根据日常经验,认为对方是无意间碰到的,或者认为是车厢拥挤等原因,对嫌疑人不予追究,这些都让对方肆无忌惮。
“此外,公共交通环境中的猥亵行为取证较难。”谢澍说,受害人在发现猥亵行为后,往往处于惊慌、紧张的状态,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即便想起来要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录像,也较容易被对方发现并破坏。司法实践中,对其他乘客发现猥亵行为的及时性和录像的主动性也有很高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针对此类案件证据薄弱、取证困难的情况,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曾起草《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并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讨论会签,形成类案规范,从规范取证、强化关键证据着手,保证案件质量。
谢澍建议,可以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可以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教不改的猥亵者进行公开曝光和限制其乘坐公共交通等惩罚措施,威慑潜在的猥亵者。同时。在社会层面对受害者应对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受害者在面对公共交通猥亵时敢于说“不”。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平安锡市
编辑:汤维
审核:陈唯一
终审:付晓海